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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059号

何锋民与何爱平、王尧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爱平,王尧华,何锋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爱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尧华。二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敬。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锋民。

上诉人何爱平、王尧华为与被上诉人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爱平、王尧华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爱平、王尧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爱平、王尧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270元,减半收取计31135元,由上诉人何爱平、王尧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应 倩

审 判 员 张淑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