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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0410号

原告章卫星诉被告杨秀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卫星,杨秀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0410号原告章卫星,男,汉族,1966年2月4日生。被告杨秀举,男,汉族,1952年5月28日生。

原告章卫星诉被告杨秀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李晓梅担任

审判长,助理

审判员张基奎与

人民陪审员赵启君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卫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秀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卫星诉称,2012年3月1日,被告杨秀举因其子杨威拖欠本人15万元,与原告签订协议,由被告本人替儿子杨威偿付借款。但该协议签订后,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杨秀举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4日,被告杨秀举的儿子杨威向原告借款15万元,杨威及其妻子王从从向原告出具了收到该款的收条。后原告多次向杨威夫妇索要该款未果。2012年3月,杨威父亲杨秀举向原告章卫星出具了还款保证,表示愿意替杨威偿还债务,并收回杨威书写的收条。但杨秀举此后也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履行偿付义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收条复印件一张、还款保证一张、银行取款回单一张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杨秀举自愿承担杨威拖欠原告章卫星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维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秀举一次性偿付原告章卫星欠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5170元,由被告杨秀举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连同案款一并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梅

代理

审判员  张基奎

人民陪审员  赵启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黄晏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