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407-1号
原告:绍兴县盛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祥根。
委托代理人:张国华。
被告:徐荷仙。
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盛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荷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县盛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盛强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盛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72元,减半收取13,0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关水
代理
审判员 沈海明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