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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0758号

华润太平洋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贾文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华润太平洋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贾文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758号原告华润太平洋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1层02号。法定代表人蓝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可畏,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该公司法务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利新,女,1985年6月1日出生,该单位职员。被告贾文文,女,1983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晓光(被告之夫),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

原告华润太平洋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与被告贾文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伊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梁可畏、张利新,被告贾文文之委托代理人郭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7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4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被告为人力资源部的员工关系主管。因被告连续旷工违反公司制度,2012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的人事经理发送短信要求请假,人事经理未回复同意其请假。根据公司考勤及休假制度规定,只有在紧急或意外事件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他人或致电直接上级请假,否则请假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被告的请假事由不属于急诊或意外事件,不符合不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而致电直接上级的请假条件。被告未按规定提前请假,根据公司制度规定,不事先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一律作旷工处理。被告自2012年11月22日至11月27日一直旷工,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超过3天,应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

原告与被告2012年12月1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的。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不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和结果。原告单方认为被告请事假是旷工,我方提供的证据中可以体现是因为被告家人突然重病住院导致被告请事假,属于突发事件,原告说没有书面请假,但单位的所有请假手续都是在电脑系统中完成,被告在事假后第二天就已经回单位办理了请假手续,是公司单方面认为系旷工行为,要求被告按离职办理工作交接,但在录音中体现了是被告接受不了原告这种单方面认定,交接只是按照工作交接规定必须填写交接单,并不是办理的离职交接。

经审理查明:太平洋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其士太平洋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12年6月7日更名为现企业名称。贾文文于2011年7月4日入职太平洋公司,任员关系主管。庭审中太平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双方于2011年7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期限自2011年7月4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贾文文认可劳动合同签字是其自己签署的,但认为该劳动合同的章是后加盖的,不认可该合同的效力。太平洋公司还提交了《太平洋咖啡考勤及休假制度》和员工手册,证明该制度规定请事假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手续,休假离岗前应与相关人员交接好工作,“因急诊或意外事件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或致电直接上级请假,并于返岗的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对于员工手册,已经明确了请假的条件和流程,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中,员工手册请假一栏中载明“员工请假或补休须提前申请并经相关管理人员审批,申请审批必须使用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或书面《请假单》。”贾文文认可该制度及员工手册,并称关于请假事宜公司规定了因意外等情况可以电话请假事后办理请假手续。太平洋公司提交了一份交接清单,证明贾文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其公司告知贾文文违反规章制度按自动离职处理后,贾文文主动到相关部门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贾文文认可办理过工作交接,但认为其系按照公司领导要求办理的,该交接清单只是工作交接的凭证,其后公司要求其回家等待处理结果,并非离职的交接清单。太平洋公司认可该交接清单中贾文文只填写了基本信息栏和本人签字,其余均系公司人员王忠华填写。对此,贾文文出具了一份2012年12月17日录音资料,证明其系非自愿离职;太平洋公司认可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但证明目的不认可。再查,贾文文提交了一份未载明签订日期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欲证明在其入职前后劳动合同加盖的公章都是“其士太平洋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公章,其本人的劳动合同与他人的劳动合同不符;另称其入职的时候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但原告没有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其本人;此后的第二年原告又让其签订了一份,就是现其提交给法庭的该份合同;其中贾文文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为:2012年7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太平洋公司认为另外两个人的劳动合同与本案无关,不认可关联性;对贾文文的劳动合同公章认可系其公司的公章,但认为是贾文文后期私自加盖的,并称员工入职的时候肯定会签劳动合同,不可能因为名称变更而重新签订。庭审中,贾文文提交了一份住院诊断证明,欲证明贾文文爱人(郭晓光)的姥爷因病于2012年11月21日至2012年11月29日期间住院接受治疗,其回家探望并请事假;太平洋公司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并称真实性不确定,且该老人并非贾文文的亲属,其当时并未结婚。贾文文提交了一份请假申请单,证明2012年11月28日其请假返岗第一天在公司OA系统中填写请假单,打印时间是办理交接当日打印的,其已经按照原告规定办理了公司的请假手续,但领导一直没有确认,其已经尽到了事前口头请假事后补书面手续的义务;该请假申请单上载的申请时间为2012-11-28,09:12:07。太平洋公司不认可该证据。贾文文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7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500元。经审理,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太平洋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驳回贾文文的其他申请请求。太平洋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太平洋咖啡考勤及休假制度》、培训签到表、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签收单、交接清单、诊断证明、录音资料、请假申请单、京东劳仲字(2013)第573号裁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贾文文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2、太平洋公司与贾文文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查明的事实,太平洋公司在庭审中称贾文文于2012年11月22日向其公司人事经理发送内容为“经理,我请假至下周二婆婆走,她联合我妈一起对我教育”的短信请假,人事经理未回复同意其请假。贾文文在直接上级对其请假请求是否属于公司制度中规定的“意外事件”以及请假请求是否能够获批均不置可否的情况下,认为自己已经履行完毕请假申请手续,并无不妥;且贾文文主张其于请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2年11月28日便在公司OA系统中填写请假单;太平洋公司虽不认可该证据,但其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亦载明了“员工请假或补休须申请并经相关管理人员审批,申请审批必须使用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或书面《请假单》。”;作为公司内部的办公系统(OA系统),是掌握在太平洋公司的管控中的,贾文文主张已在公司内部的办公系统中进行了相应的请假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打印件,已经尽到了最大的举证责任;现太平洋公司否认该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反证,故本院对于贾文文提出的已于2012年11月28日在公司OA系统中填写了请假单的主张予以采信。太平洋公司对贾文文的事假,按照旷工处理,明显不妥;太平洋公司还以仅由贾文文填写了基本信息和本人签字的交接清单认定贾文文办理了离职交接,从而解除与贾文文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太平洋公司要求不恢复与贾文文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太平洋公司应恢复与贾文文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太平洋公司认可履行期限为2012年7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其公司公章,其公司虽不认可该劳动合同,但未提供相关反证否定该合同的效力,故双方应按照该份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恢复原告华润太平洋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文文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期限为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劳动合同;

二、驳回原告华润太平洋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华润太平洋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伊 然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媛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