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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695号

翁宝珠与宋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翁宝珠,宋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695号原告翁宝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宁辉、何建航。被告宋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宝珠与被告宋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宝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翁宝珠负担。

审判员  戴伟章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