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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埭民初字第372号

李如利与陈兵、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如利,陈兵,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李如利。

委托代理人:林敏。

被告:陈兵。

被告: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五。

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利与被告陈兵、安徽武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如利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如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如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佳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