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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商辖终字第259号

青岛硕佑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与青岛铝金电子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2
公开日期
2014-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铝金电子有限公司,青岛硕佑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商辖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铝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仁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硕佑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永浩,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铝金电子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及提供的出库单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双方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上诉人系加工行为人,其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孙秀强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