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商辖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铝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仁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硕佑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永浩,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铝金电子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及提供的出库单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双方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上诉人系加工行为人,其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孙秀强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