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商初字第0170号原告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昆山市鼎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鼎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为349元,由原告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凤鸣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