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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438号

林丙才与温州市志兴投资有限公司、林元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丙才,温州市志兴投资有限公司,林元润,林朝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438号

原告:林丙才。

被告:温州市志兴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士兴。

被告:林元润。

被告:林朝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丙才与被告温州市志兴投资有限公司、林元润、林朝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丙才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丙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林丙才负担。

审 判 长  魏为锡

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  雷晓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