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438号
原告:林丙才。
被告:温州市志兴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士兴。
被告:林元润。
被告:林朝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丙才与被告温州市志兴投资有限公司、林元润、林朝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丙才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丙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林丙才负担。
审 判 长 魏为锡
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 雷晓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