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豫法立民监字第013号

申诉人朱长启因与被申诉人柴胜利合伙纠纷管辖权异议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1
公开日期
2013-1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民监字第013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长启,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启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柴胜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树彬,河��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朱长启因与被申诉人柴胜利合伙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本院(2011)豫法民再申字第018-1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我院依法纠正。本院接函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原理,上级法院只能对属于本法院系属的案件具有审判权。濮阳县人民法院在一审时受理了原审原告柴胜利的起诉,表明本案属于河南省法院系属。但在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生效后,本案的系属发生了改变,即由河南省法院系属改变为山东省法院系属。由于本案已不属于河南省法院系属,我院无权对本案做出再审裁定。故本院作出(2011)豫法民再申字第018-1号民事裁定存在错误,应予撤销。综上,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1)豫法民再申字第018-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玉清

代理

审判员  魏炳煌

代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