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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117号

赖某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赖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3)第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伟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伟找到居住在梅县程江镇的工友许某胜谎称其需办点事为由,向被害人许某胜骗取了牌号为粤MSD1**号天马牌男装摩托车一辆,为还债于当天晚上,将骗来的摩托车以1000元价格抵押给梅县新城办事处“某某托卖行”,抵押期限至当月23日。9月18日起,被害人许某胜多次催还摩托车,被告人赖某伟以再需一、二天归还为由拖延时间,抵押期满后,因被告人赖某伟无钱赎回,以1500元价格将抵押的摩托车卖给“发扬托卖行”。9月27日,该行以3300元价格将所抵摩托车转卖给邹某文。10月8日,接报民警在程江镇梅塘西路发现被骗走的摩托车并予以扣押。破案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赃车价值人民币3465元,追回的赃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赖某伟陈述,证人赵某珠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和证人邹某文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赃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赖某伟指认骗车现场及抵押托卖行照片,托卖行营业执照及备案书复印件,车辆转让合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多次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伟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赖某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文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旭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