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利献。
上诉人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盛利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黄玉强
审 判 员 汤 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项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