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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208号

陈林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陈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208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林,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因本案于2013年2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林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提讯上诉人陈林,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3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林在本市南屏长巷街17号的店铺内向被害人农某某和谭某某索要人民币500元。在遭到被害人谭某某拒绝后,被告人陈林拿出事先准备的制式钢珠手枪对向被害人谭某某的头部,并用手拉扯谭的头发。被害人农某某被迫将人民币500元交给被告人陈林。得手后,被告人陈林逃离现场。2.2013年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林在本市南屏西城街128号的店铺内向被害人詹某某索要财物,遭到被害人詹某某拒绝后,被告人陈林拿出事先准备的制式钢珠手枪对着被害人詹某某,并用拳脚对詹进行殴打,逼迫詹下跪认错。后由于有其他群众前来制止,被告人陈林未能得逞,后逃离现场。3.2013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林在本市南屏中横街二巷11号的店铺内向被害人彭某某索要财物,遭到被害人彭某某的拒绝后,被告人陈林拿出事先准备的制式钢珠手枪对彭进行威胁,后用拳头击打彭的头部。被害人彭某某的妻子倪某某见状前来制止,被告人陈林又用手枪对向倪头部,并拉扯倪的头发。之后,由于在场的其他群众制止,被告人陈林未能得逞,后逃离现场。2013年2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林,并在其住处搜出作案工具手枪一把。经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钢珠枪。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农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1月15日晚20时许,我和妻子谭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南屏镇长巷街17号小卖店看店,有一名叫“龙龙”的湖南籍男子来到店内,向我妻子要500元钱,我妻子说没有钱,他就拿出一支类似手枪的枪支对住我妻子的头部,并用手抓住她的头发往后拉扯,大叫“不给钱,是不是想死”。我怕他打死我妻子,就马上拿出人民币500元给他。他拿钱后,什么也没说就离开了。被害人农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林就是实施抢劫的人,并辨认了被告人陈林抢劫时所持的枪支。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实内容与被害人农某某陈述基本一致。被害人谭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林就是抢劫他们的人,并辨认了被告人陈林抢劫时所持的枪支。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1月20日19时许,一个外号叫“陈龙”的湖南籍年轻男子来到我的店铺,向我要1000元人民币。因他以前欠我400元人民币还未还,我就拒绝了他。他就发火,拿出一支手枪指着我的头,用左手推我,将我逼到墙边用脚踢我腿,叫我跪下向他认错,不然就开枪打我。后因房东过来,“陈龙”见我们人多,就把枪收起来离开了。被害人詹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林就是实施抢劫的人,并辨认了被告人陈林抢劫时所持的枪支。4.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1月20日20时许,我和丈夫彭某某在我们经营的南屏镇中横街二巷11号一楼杂货店看店,有一名约25岁的男子来到店门口,对我丈夫彭某某说:“要点钱用”,我丈夫拒绝了他。该男子就拿出一支类似手枪的枪支,对住我丈夫的头说“信不信老子一枪毙了你”,接着用拳头打我丈夫的头部。我上前予以制止,该男子又将枪对着我的头,抓我的头发。后因店内打麻将的老乡劝阻他才离开。被害人倪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林就是实施抢劫的人,并辨认了被告人陈林抢劫时所持的枪支。5.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陈林抢劫他和妻子倪某某的事实。被害人彭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林就是抢劫其的人,并辨认了被告人陈林抢劫时所持的枪支。(二)证人证言1.证人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0日20时许,其在被害人彭某某的棋牌室打牌,一名年轻男子向彭某某说:“要点钱花”,彭某某拒绝他后,该男子拿出一把手枪对住彭某某的头部,并用拳头打彭某某的头部。彭某某的妻子上前制止时,该男子又将手枪对住他妻子的头部,并用手拉扯他妻子的头发。大家上前劝阻后,该男子才离开。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林就是实施抢劫的人。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林抢劫被害人彭某某和倪某某的经过。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林就是实施抢劫的人,并辨认了被告人陈林抢劫时所持的枪支。3.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林抢劫被害人彭某某和倪某某的经过。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林就是实施抢劫的人。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1月20日19时许,我在被害人詹某某的棋牌室等人打麻将。突然从外面冲进来一名青年男子,问詹某某借钱来花,詹某某说他借的钱还未还,不肯再借给他。该男子大骂詹某某看不起他,拿出一把手枪指着詹某某的头部,用手推打并用脚踢詹某某,逼他下跪认错。詹某某很害怕,跪在该男子面前认错,该男子才离开。证人许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林就是实施抢劫的人,并辨认了被告人陈林抢劫时所持的枪支。5.证人卢某某(被害人詹某某的房东)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林抢劫被害人詹某某的经过。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林就是实施抢劫的人。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5日20时许,其在南屏镇长巷街17号的杂货店喝茶。一名湖南籍叫“龙龙”的男子进来叫店老板农某某夫妻拿500元给他。老板娘就说没有钱,他们吵了几句。接着“龙龙”就从身上拿出一把枪指着老板娘的头部,说:“不给钱是不是想死,信不信我毙了你”,店老板就给了“龙龙”500元人民币,“龙龙”拿了钱就离开了。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林就是实施抢劫的人。7.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林在2013年元旦后某一天从其住处拿了一把黑色钢珠枪。后来,“龙龙”通知其到吉祥住宿的201房取回。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林就是拿其手枪的“龙龙”。(三)被告人陈林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1月份,我从老乡“小中华”那里拿了一把坏的钢珠枪,后来经常带在身上。2013年1月中旬一天的下午,我持枪到南屏镇长巷街17号棋牌室玩,玩老虎机输了,后问老板娘借50元游戏币,老板娘拒绝了我,还和其他老乡说我的坏话。我当时就生气了,从口袋拿出枪,对着老板娘的头,问她是不是看不起我。其他老乡把我劝开,我就离开了。过了约2个小时,我又回到该店,问老板娘的老公借了500元来赌三公,老板是自愿借给我的,最后这500元也输了。同年1月20日19时,我到南屏十二村西城街128号的一间棋牌室,拿了100元钱给老板,说想玩游戏机。老板说我之前欠了200元没有还,不想做我的生意,并且把钱扔在地下。我生气了,拿枪出来对着老板的头部,用脚踢他的腿,老板害怕并跪下向我认错,我就离开了。同日20时,我到中横街二巷11号棋牌室,看到有人玩赌博的游戏机,就叫老板让给我玩,老板说让我等一下。我等了40多分钟,老板打麻将不理我,我生气了,拿出手枪对着麻将机敲了几下,然后用拳头打了他头部两三拳。老板娘过来拉我,我又掏出那把枪对着她的头部说要毙了她,同时用手抓住她的头发,往后拉扯。有名男子劝我离开,老板和老板娘向我道歉后,我才离开。(四)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林被抓获情况。2.户籍资料、拱北口岸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林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五)鉴定结论1.珠拱公司伤鉴字(2013)1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倪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伤。2.珠公司痕鉴字(2013)10号枪支、弹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钢珠枪。(六)现场照片,证实涉案枪支、案发现场及被告人陈林被抓获地点情况。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林实施的第二单和第三单抢劫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酌情可以对被告人陈林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针对上述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林上诉称,其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且其与被害人或多或少认识,也或多或少有一定起因,其主观上主要是为了精神刺激,其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抢劫罪。原判定性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抢劫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体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和当场劫取财物。而寻衅滋事罪也可能表现为当场强拿硬要的行为特征。表现为强拿硬要行为特征的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界定,需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暴力程度、强取财物的多少以及是否有合理原因等方面考虑。本案中,上诉人陈林持枪强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行为特征。结合客观行为分析上诉人陈林的心态,其直接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在被害人拒绝的情况下,持枪威胁甚至殴打被害人逼迫被害人给其钱财,显然其主观上就是强取他人财物,并非简单的逞强好胜,寻求精神刺激,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本案是否有一定起因以及案发地点是否为公共场所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实际上,上诉人陈林均是在直接向几名被害人索要钱财遭到拒绝的情况下直接持枪威胁对方逼迫对方给其钱财,不存在什么起因。本案发生地点士多店或棋牌室属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持枪向他人强行索要钱财则更反映出上诉人陈林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寻衅滋事罪不足以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原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准确。上诉人陈林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晓琦

代理

审判员  侯静晶

代理

审判员  邹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璐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