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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2158号

杨向慧与孙金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向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杨向慧。委托代理人邹波,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夏明福。

原告杨向慧与被告孙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益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魏晓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