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杨向慧。委托代理人邹波,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夏明福。
原告杨向慧与被告孙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益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魏晓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