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申字第7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蒋荣财。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俊洪。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秋芳。再审申请人蒋荣财因与被申请人徐俊洪、蒋秋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1)台临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蒋荣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吴鸿滨
审 判 员 金立友
审 判 员 罗武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沈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