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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095号

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孔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1095号

原告:孔某,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庞东生,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孔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孔晓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东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诉称,1996年我与被告认识定并亲,200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我与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尚可,后因我长期在外跑运输,双方感情每况愈下,两人见面就吵,已无法沟通交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因为在外有第三者才提起离婚的,但为了家庭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夏自由恋爱认识并定亲,200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

原告常年在外开车,因有第三者与被告产生矛盾。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二人已共同生活达十余年之久,又育有一男孩,已建立起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有过错,伤害了夫妻感情,但被告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还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今后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珍惜目前的幸福生活,夫妻感情会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晓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尊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