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7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恒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彦兴,新疆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住房和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徐兆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秀华,新疆远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二审
被
上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腾图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经理。一审
第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永安建筑安装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生,该公司总经理。一审
第三人: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天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住房和建设局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腾图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永安建筑安装总公司、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10月16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建设局变更名称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住房和建设局。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
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