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25号
原告:朱良笋。
委托代理人:苏传开。
被告:林初昌。
委托代理人:邵应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良笋诉被告林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良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良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朱良笋负担。
审 判 员 黄孙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张福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