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民初字���351号原告唐某,男,成年,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某某小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成年,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某某镇某某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扬中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12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聂道胜
审判员 肖丽容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倪佳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