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1985号原告沈某,男,生于1978年8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余某,女,生于1971年5月1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
审判员 牟鸣钟
二〇一三年九月���日
书记员 黄 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