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619号原告雷龙明,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全安,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良忠,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铜梁县人,农民。
原告雷龙明与被告周良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龙明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良忠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雷龙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雷龙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龙明撤回对被告周良忠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龙明负担。
审判员 兰洪学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吕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