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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3619号

雷龙明与周良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龙明,周良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619号原告雷龙明,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全安,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良忠,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铜梁县人,农民。

原告雷龙明与被告周良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龙明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良忠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雷龙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雷龙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龙明撤回对被告周良忠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龙明负担。

审判员  兰洪学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吕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