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澄商初字第101号
原告:浙江新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英。
委托代理人:边献勇。
被告:徐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新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恩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