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9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怡志 来源:百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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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9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怡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