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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刑初字第2640号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1-03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刑初字第264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8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2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晋江市青阳街道莲屿社区尾透英园对面戏台,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海洛因给廖某;2013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晋江市青阳街道莲屿社区尾透英园对面戏台,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0.95克毒品海洛因给廖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0.27克毒品海洛因。后公安机关又在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晋江市青阳街道联发大厦611房间内查扣到0.78克毒品海洛因。案发后,上述毒品已上缴泉州市禁毒委员会。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其尿液经吗啡测试试剂检验呈阳性,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被告人张某某2013年5月7日贩卖毒品所得赃款400元已由晋江市公安局依法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工作说明、户籍材料、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人廖某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闽警院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22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1998)竹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大路监狱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鸿楠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许珊俐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