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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民初字第226号

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静君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静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

委托代理人:张敏敏。

被告:张静君。

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君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渊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渊洁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