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
委托代理人:张敏敏。
被告:张静君。
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君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渊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浙江居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渊洁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