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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知初字第80号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连忠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王连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80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

委托代理人:杜平。被告王连忠。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连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双方已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王连忠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连忠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连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XX含

审 判 员  朱 莹

代理

审判员  项 炯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