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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民一终字第00002号

2013民终2号凤凰山庄调解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3-11-07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鄂民一终字第00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晏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厚军、胡旸,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开枝,女,1965年3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67号,身份证号420700196503040383。

委托代理人:谭宏铭,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山庄)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武汉瑞通利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利公司)取得鄂州市滨湖南路与凤凰路洋澜国际康城东北商业裙楼西部房屋所有权。2011年5月31日,凤凰山庄与陈开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陈开枝承租鄂州市滨湖南路洋澜国际康城东北商业裙楼,用于餐饮、宾馆、办公、娱乐经营;(二)租赁期限为5年,从2011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凤凰山庄最长给予陈开枝6个月的免租装修期,即从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止,若陈开枝提前进入营业时,免租截止期以试营业开始日为准,装修期超过6个月,仍按6个月计算;(三)租赁房屋的面积为6829平方米,年总租金1506612元;(四)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之日陈开枝按月租金总额的三倍向凤凰山庄一次性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376653元;2、租金按6个月为周期一次性交付,每期租金总额为753306元,合同期内租金按年累计递增5%;第一期租金于陈开枝正式开业前3天内支付,下一租期租金,于当期租金权属期截止15日前支付;(五)权利、义务:凤凰山庄负责申报供电增容,变压器容量不低于1250千伏安,陈开枝按凤凰山庄的要求协助联系、全程服务报装到位并承担和支付所有费用,凤凰山庄给予5个月免租期;(六)违约责任:1、凤凰山庄的责任:(1)未按约定,逾期或者不按合同约定要求交付房屋,视同违约,每逾期1日,按月租金0.5%承担违约金;(2)凤凰山庄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收回房屋自营以及租赁主体变更等原因单方面提前退租的,视同违约,承担违约责任;2、陈开枝的责任:(1)未按时交付租金,每逾期1日,按月租金0.5%累计支付违约金;(2)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者转借他人使用;(3)未经凤凰山庄同意改造房屋或者增加设施,负责按凤凰山庄的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陈开枝有上述情形之一,属违约行为,凤凰山庄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陈开枝违约赔偿责任;(七)租赁合同的终止:1、有下列情形之一,凤凰山庄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1)陈开枝逾期30日不支付凤凰山庄租金;(2)未经凤凰山庄同意,陈开枝擅自改变承租房屋建筑结构;(3)未经凤凰山庄同意,陈开枝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4)陈开枝违反合同约定,并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2、有下列情形之一,陈开枝有权提前终止合同:(1)凤凰山庄逾期10日仍未将出租房屋交付;(2)合同期限内,凤凰山庄重复租赁出租房屋给他人;(3)凤凰山庄无故未按合同条款执行,造成陈开枝较大损失的。《房屋租赁合同》还对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瑞通利公司发出确认函,对凤凰山庄与陈开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认可。合同签订后,陈开枝按照合同约定向凤凰山庄交纳376653元履约保证金。2011年10月24日,陈开枝分别以滨湖南路绿岛渔村大酒店、鄂州市小蓬莱时尚酒店有限公司作为用电人,与鄂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分别办理了二台400千伏安变压器。2011年12月26日,陈开枝经营的酒店开业。2012年2月29日,受凤凰山庄的委托,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向滨湖南路绿岛渔村大酒店下达律师函,通知在收到律师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凤凰山庄支付第一期6个月租金753306元,并按日0.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年4月16日,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向滨湖南路绿岛渔村大酒店下达律师函,鉴于滨湖南路绿岛渔村大酒店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经委托人凤凰山庄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故解除委托人凤凰山庄与贵酒店于2011年5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故引起本案讼争,凤凰山庄向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2、判令陈开枝立即腾退其占用的滨湖南路洋澜-国际康城东北商业裙楼;3、判令陈开枝赔偿租金损失(自2011年6月1日算至腾退之日止);4、判令陈开枝支付违约金94791元(计算至2012年5月15日),由陈开枝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二审期间,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与陈开枝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责申报供电增容,由陈开枝负责费用,变压器容量不低于1250千伏安。因陈开枝已办理了800千伏安变压器,下余容量不足部分,由陈开枝折算租金后抵交给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三、陈开枝应协助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办理将800千伏安变压器产权过户手续;;TimesNewRoman””>四、双方经协商,变压器不足应折算的租金和截止至2013年11月30日应付租金总额为265万元,陈开枝于签订本协议当日一次性向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付清;;TimesNewRoman””>五、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同意将涉案的位于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与凤凰路洋澜国际康城东北商业裙楼西部闲置的一楼三档门面房租赁给陈开枝,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在《房屋租赁合同》一楼约定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本案一审案件诉讼费用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为14000元,由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经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相关各方当事人、

审判员、

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邵震宇

代理

审判员郭振华

代理

审判员徐艺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陈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