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356号

林米香与章长如、陈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米香,章长如,陈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356号

原告:林米香。

委托代理人:张挺号。

被告:章长如。

被告:陈徐林。

原告林米香诉被告章长如、陈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米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米香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守票

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

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珏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