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356号
原告:林米香。
委托代理人:张挺号。
被告:章长如。
被告:陈徐林。
原告林米香诉被告章长如、陈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米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米香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守票
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
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珏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