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04号原告王俊华。被告王胜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华诉被告王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俊华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华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俊华负担。
审判员 王益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丁建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