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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04号

王俊华与王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俊华,王胜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04号原告王俊华。被告王胜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华诉被告王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俊华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华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俊华负担。

审判员  王益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丁建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