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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5101号

原告白云潮诉被告李三宝、薛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云潮;李三宝;薛玉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101号原告白云潮,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回族区。被告李三宝,男,1957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薛玉珠,女,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潮诉被告李三宝、薛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云潮于2013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47元,减半收取9974元,由原告白云潮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进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