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101号原告白云潮,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回族区。被告李三宝,男,1957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薛玉珠,女,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潮诉被告李三宝、薛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云潮于2013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47元,减半收取9974元,由原告白云潮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进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