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民申字第13号

再审申请人周来顺因与被申请人钟秀英、钟美华、钟美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来顺;钟秀英;钟美华;钟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申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来顺,男,194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蒋德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钟秀英,女,192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钟美华,女,1956年6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钟美玲,女,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周来顺因与被申请人钟秀英、钟美华、钟美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院(2011)下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周来顺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提起确权之诉,法院却认定为侵权之诉;2、即使是按侵权之诉审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也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要求对(2011)下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申请人周来顺未提交证据。被申请人钟秀英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均已陈述,且未提交新的证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钟美华、钟秀英未答辩。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其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及证据在原审中均已陈述,亦未能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周来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周来顺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进华

审 判 员  邓秀蓉

人民陪审员  陈德润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