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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2011-1号

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唤醒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3-12-3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唤醒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011-1号原告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守振,董事长。被告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董事长。被告深圳市唤醒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周向阳,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唤醒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唤醒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签订了“太阳能光伏工程施工合同”,其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可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于被告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当事人协议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深圳市唤醒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唤醒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卫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