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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1444号

孔安东与杭海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孔安东,杭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孔安东,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群超,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海东,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景善,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安东与被告杭海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安东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海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安东申请撤回对被告杭海东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安东撤回对被告杭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孔安东负担。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文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