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孔安东,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群超,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海东,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景善,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安东与被告杭海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安东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海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安东申请撤回对被告杭海东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安东撤回对被告杭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孔安东负担。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文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