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05民初6889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305439。
负责人:陈大鹏,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媛,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莉,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礼琴,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赵礼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媛,被告赵礼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礼琴归还截至2020年3月1日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79668元及交易手续费5628.78元、违约金2584.62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交易手续费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赵礼琴支付律师费3000元。原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庭审中陈述,交易手续费计收方式及标准依据《民生通宝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自记账日起依每日日终消费透支本金余额按日计算,日手续费率为万分之四点二。 赵礼琴辩称,涉案信用卡赵礼琴是拿到的,申请表落款系本人所签,但很多手写内容不是本人所写;赵礼琴自己并无领用协议也不知道约定内容;对透支本金金额、交易手续费、律师费等均不认可;存在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算情况。 赵礼琴申领信用卡及欠款事实 申请日期 2013年9月9日 截至日期 2020年3月1日 欠款金额 本金 79668元 交易手续费 5628.78元 违约金 0元 其他 双方未协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标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赵礼琴申请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要求赵礼琴偿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应交易手续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要求赵礼琴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并未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故对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要求赵礼琴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该费用并未实际产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礼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尚欠透支本金79668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日的交易手续费5628.78元以及从2020年3月2日起的交易手续费(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点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7.04元,减半收取计998.5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9元,由被告赵礼琴负担96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琳
二○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宏亮
书 记 员 陈俊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