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184号
原告:章官松。
委托代理人:丁飞军。
被告:王友淼。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官松与被告王友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官松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友淼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官松撤回对被告王友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525元,由原告章官松负担。
审判员 王羽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袁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