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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184号

章官松与王友淼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官松,王友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184号

原告:章官松。

委托代理人:丁飞军。

被告:王友淼。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官松与被告王友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官松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友淼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官松撤回对被告王友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525元,由原告章官松负担。

审判员  王羽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袁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