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1984号原告熊某,女,生于1981年6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姚某,又名姚秀琼,男,生于1978年1月8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
审判员 牟鸣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黄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