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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安法执字第71-3号

钟桂梅申请执行邱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桂梅,邱雄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安法执字第71-3号

申请执行人:钟桂梅,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云安县。

被执行人:邱雄斌,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云浮市云城区。钟桂梅申请执行邱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安法民一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告邱雄斌欠原告钟桂梅借款本金650000元,限被告邱雄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给原告钟桂梅。被告邱雄斌欠原告钟桂梅借款本金650000元,应从2011年9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息随本清。本案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钟桂梅负担1809元,被告邱雄斌负担10491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邱雄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收到报告财产令五日内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先后到金融、国土、房管、交警等部门调查,除轮候查封其所有的一套房产(云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尚未处理)和扣划5万元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已告知申请人当前的执行情况,申请人知悉后,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执行不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云安法执字第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树辉

审判员  何文大

审判员  梁锦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