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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法民特字第201号

欧阳某某与侯小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欧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法民特字第201号申请人欧阳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欧阳大光,男,汉族。系申请人欧阳某某之祖父。申请人欧阳某某请求宣告侯小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欧阳某某诉称,侯小英与申请人欧阳某某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欧阳文成与侯小英于1999年10月10日结婚,2000年7月7日生欧阳某某。2006年5月8日欧阳文成死亡,侯小英于2011年2月7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侯小英失踪。经查,侯小英与欧阳某某是母子关系,2000年7月7日生欧阳某某。侯小英,女,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樟市镇桐木村黄家元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411112660。申请人之父欧阳文成与侯小英1999年10月10日结婚,属夫妻关系,婚后居住在桂阳县团结圩乡东冲村8组。2006年5月欧阳文成死亡,侯小英于2011年2月7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桂阳县樟市镇人民政府、樟市镇东冲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8日发出寻找侯小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侯小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欧阳某某之祖父欧阳大光自愿作为失踪人侯小英的财产代管人。

本院认为,侯小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欧阳某某作为侯小英的儿子,申请宣告侯小英为失踪人,申请人欧阳某某之祖父欧阳大光自愿作为失踪人侯小英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侯小英为失踪人;

二、指定欧阳大光为失踪人侯小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艳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陈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