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865号

陈某甲诉天津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天津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8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鸿云

审判员  陈鸿儒

审判员  王宗新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