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2147号
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中支行。
法定代表人:夏丽云。
被告:潘恩。
被告:张英。
被告:徐林斌。
被告:张玉钗。
被告:张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中支行诉被告潘恩、张英、徐林斌、张玉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