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147号
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根友。
委托代理人:罗斐斐。
委托代理人:张澜。
被告: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炳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籽苏
代理
审判员 陈 良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