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268号原告华秋根。被告包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秋根与被告包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秋根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秋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秋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由原告华秋根负担。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盛云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