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吕某甲,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审被告天津市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经理。
上诉人刘某甲因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明
代理
审判员 齐万久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沙跃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