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民终字第0453号

刘某甲诉王某甲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甲,天津市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吕某甲,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审被告天津市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经理。

上诉人刘某甲因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明

代理

审判员  齐万久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沙跃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