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仲保字第31号申请人江苏大众书局图书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书局),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缪炳文,总经理。被申请人张从华。被申请人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热河路50号法定代表人范德生。被申请人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从春。申请人大众书局与被申请人张从华、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大众书局于2013年8月14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被申请人张从华、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471.61万元的财产,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南京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2013)宁裁字第676号《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意见的函》,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书、仲裁申请一并附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众书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保证本案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从华、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471.6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龚 达
代理
审判员 杨连辉
代理
审判员 戴晓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