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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仲保字第31号

江苏大众书局图书策划有限公司与张从华、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大众书局图书策划有限公司,张从华,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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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仲保字第31号申请人江苏大众书局图书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书局),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缪炳文,总经理。被申请人张从华。被申请人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热河路50号法定代表人范德生。被申请人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从春。申请人大众书局与被申请人张从华、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大众书局于2013年8月14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被申请人张从华、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471.61万元的财产,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南京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2013)宁裁字第676号《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意见的函》,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书、仲裁申请一并附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众书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保证本案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从华、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471.6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龚 达

代理

审判员  杨连辉

代理

审判员  戴晓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