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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勉民初字第00803号

原告申某与被告申某柱、申某全、申某刚、申某芳赡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1-08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申某,申某柱,申某全,申某刚,申某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勉民初字第00803号

原告:申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申某柱,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

被告:申某全,男,汉族,农民。

被告:申某刚,男,汉族,农民。

被告:申某芳,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申某柱、申某全、申某刚、申某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审判员  杨荣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