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波利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龙飞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溧水金鑫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明觉集镇桥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诸待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波利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金鑫锻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洪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南京波利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波利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阿珍
代理
审判员 周宏跃
代理
审判员 夏奇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