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茌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凤,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2012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朱绍显、高安举,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3年5月6日,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该案延期审理,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6日建议本院恢复法庭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同年8月12日,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该案延期审理,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2日建议本院恢复法庭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中华、成汝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凤及其辩护人朱绍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刘凤以发展会员投资理财的名义,以月息3%-5%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亿余元,其中已归还本金0.25亿余元,未归还本金1.15亿余元。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林某等人的证言、借款协议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向社会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数额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该案属于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指的存款人是不特定主体,本案被告人所面对的存款对象是特定的,即本公司的美容会员,不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并认为指控数额应予以扣除提成和利息;被告人刘凤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凤在青岛紫御观邸购买的住宅房屋及相关办公用品、设备及物品属于刘凤合法财产。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刘凤以发展会员投资理财的名义,以月息3%-5%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九千余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5月21日,振兴办事处李某到茌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刘凤在茌平开办青岛康瑟莱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0余万元。2、被告人刘凤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凤的身份情况。3、茌平县康瑟莱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被告人刘凤之前夫),成立日期为2011年1月10日。4、青岛康瑟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成立日期为2009年8月19日。5、各储户提供的借款协议(共1392份),证实被告人刘凤非法吸收存款7855.24万元。6、韩某出具的借款协议共560份,证实自2010年8月10日至2011年5月20日被告人刘凤非法吸收存款3141.5万元。7、李某乙的青岛康瑟莱会员存款明细记录本,证实自2011年10月22日至2012年5月10日刘凤非法吸收存款2464.5万元。8、银行查询明细一宗,证实各储户给被告人刘凤打款情况及刘凤吸存资金的流向情况。9、茌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证实2012年5月22日,茌平县公安局扣押李某乙的提现奖金记录本、理财记事本各一本及联想黑色G460笔记本电脑一台;2012年5月25日,茌平县公安局扣押赵某提供的韩某写给储户的借款协议(伍佰六十份)、3%利息发放记录本(叁本)、5%利息发放记录本(二本)、随记本(一本)、网银数字证书接收器(十三个)、刘凤开给储户协议书(四百八十一份)。10、茌平县公安局的扣押清单一份,证实2012年10月9日,茌平康瑟莱公司库存中的下列物品被依法扣押:珂丝幽大箱卫生巾238箱、自然之泉化妆品25(小)箱、自然之泉化妆品(长箱)35箱、自然之泉化妆品(大箱)20箱、营养颗粒39箱、珂泉(眼部护士)26箱、美疗护士化妆品79箱、三维水动力组合35箱、康瑟莱口服液57箱已被公安机关扣押;360250ml×6(蓝字)61箱、390300ml×12(黄皮箱)、450500ml×6(蓝字)3箱、390500ml×6(红字)13箱、4501000ml×4(红字)7箱、450500ml×6(红蓝字)10箱、450500ml×6(红蓝)27箱、金装蛋白粉212箱、自然之泉化妆品9箱、散装化妆品13箱、部分眼膏、面膜10箱、散装颗粒4箱、牙膏2箱、宣传页4箱、部分散装化妆品2箱。11、户主为刘凤的存折一本,证实康瑟莱公司的吧台、收银台、美的空调等物品经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05万元,该款已存入户主为刘凤的存折。12、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赵某自写材料及查封资产通知书,证实户主名为赵某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中海·紫御观邸4号楼1单元17层2001户的房屋,系刘凤于2011年7月份出资购买,目前该房屋已被茌平县公安局查封。13、被告人刘凤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刘凤到茌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4月7日到茌平康瑟莱公司上班。当时康瑟莱装修花了大约1000多万,绝大部分是储户的存款,和办理会员的钱。其主要负责的工作有:一是办理新会员相关手续,公司规定凡是来存款的储户必须是会员;二是给会员发放奖金,具体发放金额由刘凤定;三是收取储户的存款,公司规定储户最少存2万元,最短是1年,前期利息是5%,后来变成3%,林某或者周某办理这个业务,收到钱后,她们将钱给李某乙,其再将存款手续和现金一并交予刘凤;四是给储户发放利息。其随身物品一共有5个本子,其中的黑皮本是其和林某、周某记录的,这个本子上全部记录2010年10月30日至2012年5月10日康瑟莱会员存款、转存的全部明细。在其联想电脑中康裕集团这个文件夹中的理财表191(1)(1)(1)(1)是2010年8月10日至2012年3月20日在我公司所有储户的存款明细表。理财分类表(1)是2011年2月30日至2012年4月10日客户在我公司存款的明细表。另外一个500员工表是一些业务员推荐会员的明细表。每次客户来存款公司开具两联借款协议,储户和公司各保存一联。其根据公司保管的一联统计表格,统计好后再将借款协议交给刘凤,由刘凤保管。上述两个表并未统计到5月份,以后的明细根据我刚才说的第5个本子上的记录就可以统计。2、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2011年10月份到茌平康瑟莱公司财务室工作。财务室一共三个人,一个叫李某乙,莘县人,她是刘风的助理,管财务科;另一个叫周某。当会员将钱存财务科后,其给客户开具《借款协议》,一式两份,客户留红的一联,公司留白的一联。上面注明存款人姓名,存款金额、利息(年利率36%)。公司留下的这一联给李某乙,然后李某乙拿走,给刘凤保管。现金给李某乙后,如何处理我就不清楚了,具体是存起来还是给刘凤,或者是自己保管,我就不清楚了。还有就是存款有到期的,我就将单子收回,并将钱转给这个会员。所用于支付客户利息或者存款的银行卡都是刘凤的。等到需要转账的时候,李某乙拿来U盾,然后我们再转账。再有的工作就是给客户支付利息。李某乙全面负责我们这个科室的业务。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原来是康瑟莱的会计。如果有存款的储户,她或林某给客户开具收据并付利息。如果客户存现金,将现金验完后直接给李某乙,然后李某乙就在一个黑皮本上做记录,几月几号,谁存多少,介绍人是谁。然后就让客户几天后来公司领借款协议。如果是打款,储户将凭条交给李某乙,由李某乙将这些信息记录到那个黑皮本上。一般是李某乙给客户开手续,如果李某乙忙不过来,其和林某就给李某乙帮忙。公司给储户开具的存款协议有两联,红的一联由储户保存,白的一联由李某乙交给刘凤。侦查人员向周某出示在李某乙所携带的电脑上,检查出来两个表(理财表和理财分类表)。其称见过这两个表,理财表上面有少部分是其和林某统计,另外二人根据理财分类表打利息。4、证人梁某、刘某甲、刘某乙、东某的证言证实四人分别是康瑟莱公司的主管会计、商场部会计、美容部与超市会计、酒店部会计,证实康瑟莱公司商场部遭哄抢前的货物、库存情况总价值4966763.45元(附有货物种类价格清单),梁某并证实公司是在2011年11月底建立的公司账目,根据公司账目情况,自2011年11月底至2012年4月底,公司美容部亏损379582.25元;康瑟莱酒店亏损1057653.22元;商场亏损515005.94元。合计亏损1952241.41元。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康瑟莱公司的人事安排及业务负责情况。6、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莘县有一部分群众将钱打到范某卡上,再转到刘凤银行卡上,但记不清具体数额。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刘凤用其身份证分别注册了青岛康瑟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茌平县康瑟莱贸易有限公司,用其名字作的法人代表,但这两个公司其都没有参与过经营。2011年7月份,刘凤为其出资450万元在青岛市北区山东路中海地产开发的紫玉官邸购买房子一套,钱是一次付清的,同时刘凤还在紫玉官邸楼下买了一间临街商铺。在青岛紫玉官邸买房产的钱都是刘凤让其拿着卡号×××××11116和卡号×××××16789的银行卡,直接到中海地产售楼处刷卡交的钱,另外和刘凤还在茌平开过农行、中行、建行的银行卡,其身份证一直在刘凤处,她开没开别的卡不知道,这些卡都在刘凤处,自己从未用过。对茌平县公安局的房产查封无异议。8、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4月左右到茌平康瑟莱工作,经理职务,负责酒店和商场的经营管理。知道刘凤吸收存款,但吸收多少不清楚。茌平康瑟莱的前期装修和设备设施大约投资1000万元,这些款项一部分是用的储户的钱,由李某乙在网上转帐,有时刘凤支付小额现金;具体用在经营上多少钱不知道。茌平康瑟莱公司吸收的存款除了经营外,还向外付利息,详细情况不清楚,反正用储户的钱,李某乙应该清楚。青岛康瑟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由李某乙保管,主要用于和储户签订借款协议。9、证人张某乙、李某丙、胡某、徐某的证言证实听朋友说康瑟莱公司可以存款的事,后又听了刘凤的讲课。2010年年底,刘凤在茌平正泰大酒店开过一次大会,当时刘凤、韩某、李某丁、胡志勇都参加了,比较隆重。一开始公司没有实体店时,刘凤经常是茌平、青岛来回跑,只要到茌平一次就召集业务经理开次课,后来公司搬到商业街后,讲课地点固定在公司三楼会议室、每周三、周六下午讲课。主要讲的内容就是会员、理财、资金等问题,并组织去过文登等地参观。其主要目的就是多拉客户来入康瑟莱的会员,进一步发展存款业务。累积存款达到201万就能成为经理,四人现在均是经理级别。10、证人姚某、赵某等人证言证实在茌平康瑟莱公司的存款情况。
三、被告人刘凤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凤供述:大约2010年下半年认识胡某乙、李某丁,后来带着会员去文登参观他们企业时了解到他们做着理财,将融资的钱给了一个延吉做服装厂叫韩某的。到了2010年8月份,其开始给韩某做融资这块业务。当时规定,存款必须是会员,金额最少2万,期限是一年,月利息5%,是按照其从下一个月融资的钱拿出来一部分按照5%付给上个月以前的储户,余款打给李某丁的一个会计(可能是叫李欣),因为李某丁当时帮着韩某融资。一共打给李某丁2000万左右,李某丁规定储户存款的20%是给刘凤个人的好处费,利息为月息6%,刘凤给储户月息5%,中间有1%的提成。2011年2月20日给李某丁打最后一笔款后,听说李某丁带着融资的钱跑了,韩某主动与刘凤联系,说让放心,并将储户存款的好处费从20%提到30%,让其继续给她融资。2011年2月30日将储户约800多万元钱打给韩某,自此继续为韩融资,直到2011年5月20日给韩打最后一笔款后,因收的钱不够支付利息,感觉受骗,就不再给她打款了。但当时自己没有能力去还所有储户的钱,只能继续让储户来存款,暂时维持。具体吸存的数额记不清。2011年6月份,开始筹备经营实体的具体工作,到2011年12月份,公司的实体经营起来。给李某丁和韩某打款,大部分是通过其和荆秀红的网银打的,利息也是通过二人的网银转的,后期会员比较多,在茌平又办了一些卡用以支付利息。因当时韩某给会员的单子很不及时,2011年3月份时,会员来存款的时候,是由康瑟莱公司来开单子,单子上加盖青岛康瑟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并盖有其个人手章。青岛康瑟莱公司的公章平常由李某乙保管。李某乙是2011年4-5月份来公司的,公司的会员办理、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由李某乙部门负责,李某乙直接向刘凤负责。公司有关于储户存款的统计表,是李某乙做的。李某乙联想笔记本电脑上的理财表和理财分类表可以反映公司存款情况及支付利息情况。公司吸收存款的资金去向:一是利息加提成;二是付本金;三是公司的整体运营是一大块;四是青岛的房子;五是康瑟莱平常运营的钱也算一块。借款协议上用青岛康瑟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印章盖上去,主要是让老百姓放心。
四、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康瑟莱公司的吧台、收银台、美的空调等物品经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105万元。
五、检查笔录聊公(网安)勘(2012)68号,证实2012年6月1日8时10分,接网安支队刘某丙支队长指派,对刘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笔记本电脑取证。电子物证检查情况:在笔记本电脑桌面发现“康裕集团会员登记表(123).xls)”、“理财表191(1)(1)(1)(1).xls”、“理财分类表(1).xls”三个文件涉及刘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并对上述三个文件固定取证。
六、电子数据、视听资料:1、理财表191(1)(1)(1)(1),证实自2010年8月10日至2012年3月20日帐面金额为13716万元。2、理财分类表,证实自2011年2月30日至2012年3月30日帐面金额为11164.5万元。3、康裕集团会员登记表(123).xls,证实该集团登记会员共计958人。4、光盘一张,内容包括:康裕集团会员八大权益、康裕集团会员致词、康裕集团刘总颁奖、康裕集团刘总致词,证实被告人刘凤对外宣传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调查核实、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予以确认。关于认定被告人刘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问题。经审理认为,各存款储户提供的借款协议书(上面均盖有青岛康瑟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及刘凤个人私章)、茌平县公安局扣押的赵某提供的韩某出具的借款协议书,均与茌平县公安局扣押的李某乙笔记本电脑中的理财表及理财分类表相互印证,并结合被告人刘凤的供述、证人林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认定被告人刘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九千余万元,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数额超出部分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刘凤及其辩护人所提出被告人总吸存数额应扣除提成及利息予以计算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刘凤的供述,其支付提成及利息的方式有三种,有的是存款时将提成、利息扣除,以扣除前的数额开单子,有的是将提成、利息直接加到存款数额里,有的是算好提成、利息后过几天再打到储户卡上,三种支付提成、利息的方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支付的时间不同,算利息时也都是按开单数计算,所以提成、利息什么时间扣,并不影响其吸收数额的认定。关于被告人刘凤辩护人所持本案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赵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可知青岛康瑟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茌平县康瑟莱贸易有限公司实际都是由刘凤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且公司的主要利益均归属于刘凤,应认定为个人犯罪,故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所持本案被告人吸存针对的对象为其公司的会员,属特定主体,不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凤为吸收存款,以授课、会议的形式公开对外宣传其会员、理财、奖金等问题,其一开始宣传针对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主体,并非针对自己的会员,存款时让他人办理会员手续只是吸收存款的一个条件,故其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刘凤及其辩护人所持刘凤在青岛紫御观邸购买的住宅房屋及康瑟莱公司相关办公用品、设备及物品系刘凤用个人合法收入购买,属于刘凤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刘凤在青岛紫御观邸同时购买住宅房屋和商铺各一套,均系在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购买,对商铺其认可系用非法吸收的资金予以购买,对住宅房屋却一直辩称用其合法收入购买,辩称其合法收入来源有美容加盟店的收入,但未能提供有关加盟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据,辩称在聊城召开招商会进帐700余万元及有其他合法收入,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以印证;对于康瑟莱公司办公用品、设备等物品及前期装修系用储户的钱予以支付,有证人李某乙、高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为证,故被告人刘凤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向社会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凤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持刘凤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所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茌平县公安局扣押的茌平县康瑟莱贸易有限公司吧台、收银台、空调等物品款项105万元、扣押的公司库存中化妆品等物品及茌平县公安局查封的户主名为赵某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中海·紫御观邸4号楼1单元17层2001户的房屋一套由茌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辉
人民陪审员 贾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水仙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