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行审字第366号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国娣。被申请人孟灿刚。被申请人黄玉香。
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绍县计生征字(2013)第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征收款333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对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绍县计生征字(2013)第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征收款3337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江忠
审判员 桑伟强
审判员 雷红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胡雪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