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商特字第2号申请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宗莲,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刚,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朱晋。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朱晋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朱晋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审判员 羊日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罗湘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