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商初字第94号
原告: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松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炎炯。
被告:浙江海光印刷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海光印刷发展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海光印刷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长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